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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紅網桂陽10月22日訊(通訊員 範增珍)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鄧某某因犯盜竊罪被湖南桂陽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2014年1月4日中午,鄧某某(綽號“駝拐”)伙同陳某某(已判刑)、張某某、鄧某某(在逃)四人到桂陽縣城北停車站及101路公交車停靠點附近轉悠,伺機扒竊。13時左右,陳某某瞄上了被害人李某。之後鄧某某等人跟隨李某來到桂陽至塘市的班車旁,當李某上車時,鄧某某假意幫李某提行李引開李某註意力,陳某某趁機扒出她的錢包,錢包內有現金3840元人民幣。後經分贓,陳某某分得1700元,鄧某某等人各分得400元和一包芙蓉王香煙。
  桂陽縣檢察院承辦幹警在審查本案的過程中,發現鄧某某等人在案發當天已將被盜財物返還被害人李某,但是在被害人李某的問話材料中沒有提到。承辦幹警要求公安民警找到被害人李某補充材料,但是經多方查找被害人拒絕再對此事進行取證,最後承辦幹警建議民警找到車站司機查明是否有人見過鄧某某等人將被盜財物返還被害人李某,同時再對被告人鄧某某進行補充訊問。根據兩名證人的證言及被告人鄧某某、同案犯陳某某的供述,檢察院認定被告人鄧某某等人在案發當天已將被盜財物返還被害人李某。
  最終,桂陽縣檢察院以鄧某某犯盜竊罪向桂陽法院提起公訴,建議法院對其從寬處理,法院經審理採納了檢察院的建議,對被告人鄧某某判處緩刑。  (原標題:盜竊後又返還財物 檢察院法院依法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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