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網6月9日消息:非婚生子女,即生父母沒有婚姻關係的子女。近日,上海一中院完成的一項司法統計顯示:涉非婚生子女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數量呈逐年增多趨勢。同時,涉案父母年齡呈年輕化趨勢。該類案件中,涉案父母有超過三成為“80後”,甚至出現了“90後”父母的身影。
  我國《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然而,實際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的權利保護卻面臨諸多困難和阻礙。
  拒做鑒定,也不能逃避責任
  【案例】
  1997年,王雯與李剛相識。當時兩人均已婚,但還是發生了關係。後來,王雯生下一子取名吳念。雖然兒子的出生證上“父親”一欄中寫的是丈夫的名字,但他實際是李剛的兒子。幾年過去,王雯離婚,她聯繫上李剛,李剛卻否認自己是孩子的親生父親。
  “早就預料到他會不承認,幸虧我把他抽剩的煙頭取走,拿去做了親子鑒定!”王雯說,鑒定結論為“不排除李剛為吳念的生物學父親”。然而,李剛對此堅決不認可。為討要孩子的撫養費,王雯訴至法院。案件審理期間,王雯申請重新進行親子鑒定,李剛堅決拒絕。
  法院認為,李剛雖然對檢驗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予以否認,但未提供證據進行反駁。在王雯已窮盡所有舉證方式的情況下,要確定李剛與吳念是否存在親子關係,重新進行親子鑒定是唯一的辦法。然而,經法院一再釋明,李剛仍拒絕鑒定,而本案重新鑒定所要證明的內容明顯不利於李剛一方。根據法律規定,法院推定王雯關於李剛與吳念之間存在親子關係的主張成立。據此,法院判令李剛每月支付撫養費750元。
  【法官點評】
  主審法官丁慧指出,非婚生子女出生證父親一欄的姓名常登記不實,訴訟中當事人多申請親子鑒定。2011年最高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二條第二款對此專門作出規定,即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在該司法解釋未出台之前,由於我國沒有強制鑒定製度,被申請當事人一旦不予配合,就會導致非婚生子女的權益難以獲得保障。司法解釋中“推定”親子關係成立的規定,實際上針對的即是此類情形。根據這一規定,即便當事人一方拒絕鑒定,也不等於能夠就此逃避應承擔的撫養責任。
  誰有利於子女成長誰撫養
  【案例】
  2009年底,50歲的郭興認識了20歲的李晶。同在異地打拼,兩人忘卻了年齡差距,很快走到一起,兩年後,孩子郭小出生了。得知兩人“戀情”後,李晶父母堅決反對。一年後,李晶與他人登記結婚,將郭小帶在身邊。
  由於李晶拒絕郭興與兒子見面,去年3月,郭興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郭小由他撫養,李晶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一審敗訴後,他提起上訴。
  上海一中院認為,郭小尚年幼,且自郭興與李晶分居之後,一直隨李晶共同生活,維持現有生活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對郭小的健康成長最為有利。郭興作為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當向李晶給付撫養費。一審綜合考慮子女實際需要、居住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郭興每月支付李晶撫養費600元,至郭小18周歲止,符合法律規定,二審予以維持。
  【法官點評】
  主審法官陸文奕指出,法院判決認定子女歸誰撫養,以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作為最重要的原則。通常來講,除母親患有嚴重疾病、被判刑,或有吸毒、賭博惡習等特殊情況外,一般認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隨母親生活,以保證處於哺乳期內的嬰兒健康發育成長。對於兩周歲以上的子女,則要綜合考慮父母的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等,來認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十周歲以上的子女隨哪方共同生活,應當聽取子女本人意見,子女的意見將作為法院判定撫養權歸屬的重要參考。上述案件中,郭小不滿2周歲,自出生以來一直隨李晶生活,客觀上沒有不利於郭小成長的情況存在,且李晶也願意撫養孩子,因此,法院最終判定郭小繼續由母親撫養。
  為討撫養費,重覆訴訟多
  【案例】
  2010年,“80後”女孩程婷為男友劉世生下一子劉恆。幾個月後的一天,一個女人抱著孩子找上門來,要求劉世支付孩子撫養費。程婷這才知道,劉世竟同時跟其他女性保持著不正當關係,還有了孩子。
  一氣之下,程婷將劉世告上法院,同時拿出了早在兒子出生前就與劉世協商簽訂的《子女撫養費協議書》,要求判決劉恆歸自己撫養,劉世支付劉恆2010年的撫養費6.5萬元。她的訴請得到了法院支持。然而,兩年後,她再次訴至法院索要撫養費,因為劉世又開始拖欠撫養費。劉世在法庭上訴起了苦,“因投資失敗,我名下房產已被法院查封,沒有能力繼續履行協議,法院應該調低撫養費支付標準。”
  上海一中院二審認為,雙方協議真實有效,劉世應按協議約定支付劉恆的撫養費。劉世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其涉訟,並不足以證明他已經沒有經濟能力按照原協議約定的標準支付撫養費。因此,二審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主審法官潘兵指出,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糾紛案件呈現出“一異一同”的特點。
  “異”是指撫養費數額的認定往往“高低懸殊”。有的當事人會事先簽訂撫養費協議,而有的則沒有協議,法院最終認定的撫養費數額,前者往往明顯高於後者。這是因為前一類案件中,男方多有一定的事業基礎、經濟條件較好,與女方屬於婚外同居。出於“非婚生”的特殊性,女方多在孕期就與男方“談判”,協議約定數額較高的撫養費。相反,在雙方沒有撫養費協議的案件中,因原告很難舉證證明被告的經濟情況和支付能力,相對前一類案件,法院判決認定的撫養費數額往往較低。
  “同”是指撫養費糾紛案件的一個共同點是重覆訴訟多。有協議的情況下,因被告不履行協議,拖欠支付,原告隔一兩年就要到法院起訴,討要撫養費。而在沒有協議的情況下,原告同樣會隔幾年就以物價上漲、孩子需求增加等為由,起訴要求被告增加撫養費。經歷多次訴訟,雙方往往積怨已深,情緒激動,法院化解矛盾、案結事了的難度較大。
  記者觀察
  別給孩子貼上“非婚生”標簽
  許多家庭中,子女是父母的“掌上明珠”,集萬千寵愛於一身。而對於非婚生子女來說,他們卻不得不背負親生父母的愛恨糾葛,面對傳統觀念下人們異樣的眼光。
  在非婚生子女的腦海裡,“父親”或“母親”要進行親子鑒定才肯認自己,“父母”不是親密愛人,而是對簿公堂的“敵人”……這些與普通孩子不同的經歷和感受,很容易造成非婚生子女孤僻、自卑、過度敏感的心理,在沒有專業心理咨詢人員的介入下,甚至可能造成性格上的扭曲和對社會的仇視。
  除了家長的問題外,非婚生子女還承受著許多來自社會的壓力。對於非婚生子女報戶口的條件,許多地方均作出了不同於婚生子女的規定,即必須出具生父母雙方與孩子的親子鑒定證明。事實上,許多孩子的生父母不見蹤影,親子鑒定根本沒法做。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樣的權利,但“親子鑒定”卻成了不少非婚生子女報戶口時的一道檻。如何完善現有戶籍制度,保護非婚生子女的身份權以及接受教育、享受社會福利等公民基本權利的實現,值得各方深思。
  別讓這些孩子感覺被貼上了“非婚生”的標簽,讓他們的童年像其他孩子一樣灑滿陽光,需要全社會的共同關註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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